境外投资备案需要的材料:
商务厅/部核准备案所需资料,商务部门对ODI备案和审批工作的重点,是对该境外项目的真实性和风险性进行评估,因此所需准备的资料也与这些工作有关。由于境外项目的主体可以是商业并购,也可能是新设公司,因此对这两种情况,需要准备略有不同的文件。
新设境外公司,对新设立的境外公司投资,境内投资人需要准备《境外直接投资申请表》(该表中说明投资路径、目的境外企业信息、投资规模、资金结构、项目情况等多项内容),境外投资目的公司章程、合同、协议等,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境内投资主体的审计报告),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投资环境分析等),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并购境外公司,对于并购境外公司的投资,境内投资人需要填写的《境外直接投资申请表》与新设境外企业须填写的申请表差异不大。其主要差别在于对并购目的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产情况和收购方案的说明上。同时,并购项目还需要递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的内容同样包括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投资环境分析等,并提供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境外投资备案的条件及流程:
企业径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地方企业开展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应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类境外投资应当征求国内有关商会、协会的意见,以作为核准时的参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核准的权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需报商务部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