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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企业外债备案登记审核全流程代办

发布时间:2023-11-30        浏览次数:4        返回列表
前言:陕西外债备案
山西企业外债备案登记审核全流程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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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企业外债备案登记审核全流程代办


山西企业外债备案登记审核全流程代办



山西省成功发行2022年第四批政府债券242.92亿元


企业发行外债或举借国际贷款作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一直以来备受资本市场的关注。2020年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在其guanfangwangzhan上发布并不时更新《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办事指南》(以下简称“《外债备案登记指南》”)[1],为企业根据国家发改委于2015年9月发布的《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以下简称“2044号文”)办理中长期外债的备案登记提供了具体的办事指南。本文梳理了《外债备案登记指南》中的各项指引和要求,以期帮助企业明确合法合规开展境外发债或贷款的方式。




一、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的适用范

 

根据2044号文,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须事前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一)   外债类型

 

根据2044号文和《外债备案登记指南》,需要向国家发改委办理备案登记的外债是指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债、债、资本债、永续债、可转债、优先股等境外债务性融资工具)、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投资公司定向发行的可转债等。

 

另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对外转让债权外债管理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6]1712号)有关规定,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形成境内企业对外负债,适用2044号文有关规定,统一纳入企业外债登记制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0年3月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银发[2020]64号),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便利境内机构跨境融资,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中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上调至1.25,即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金融机构资本或企业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1.25。因此,在“全口径”模式下,境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可借入的外债额度得到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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